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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首度將「置入行銷」納入規範,除了禁止新聞及兒少節目出現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也不同意政府透過置入性行銷的手段,出資,製作或贊助有候選人參與的節目或廣告,以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此外,為了鼓勵媒體播出藝文或運動賽事,可以在不影響節目播出的前提下,揭露贊助商的訊息,利用螢幕一角「貼圖」的做法,也將獲得鬆綁,不過,所有廣告,都不得中斷體育藝文節目內容。

針對「置入性行銷」的現象,衛廣法成為第一部納入規範及管理的傳播類法律,根據衛廣法的定義,所謂的置入性行銷,指的是,事業,機構,團體或個人,基於有償或具有對價關係,在節目中,「自然呈現」特定的「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的行銷或宣傳。

NCC整頓電視亂象的第一刀,就是禁止新聞及兒少類節目,採取「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NCC強調:獨立的新聞節目是健全民主政治的根基,近來電視新聞置入行銷的做法,導致觀眾受到資訊影響而不自覺,使得新聞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專業判準蕩然無存,置入行銷更有可能誤導兒童,因此嚴格禁止。

置入行銷亂象的第二刀,則是砍向政府動用公部門資源替特定候選人助選,因此條文中明訂:不得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者以候選人為題材,並且來自於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或廣告。一旦違反這兩項禁令,都要重罰新台幣四十萬到兩百萬,並可按次連續處罰,最嚴重可勒令節目停播。

不過,政府或企業,可以贊助或者出資製作「置入性行銷」的「非新聞類」一般性節目,但前提是「必須明確揭露贊助單位的訊息」。此外,為了鼓勵播出藝文及運動性賽事,NCC特別放寬,可以在播出中揭露贊助者的訊息,例如目前運動轉播,利用貼圖在螢幕某個角落的做法,將不會計入廣告時數。不過,所有廣告,都不得中斷運動比賽或藝文活動的內容。NCC迅速回應了去年奧運轉播期間被球迷痛批的轉播亂象。 (中廣新聞網 彭群弼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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