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不實的新聞報導,談話性新聞節目的內容,近年來成為各界抨擊的對象,NCC修訂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特別擴大增訂,首度納入規範: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旦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情節嚴重並可要求停播!
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台灣新聞談話性節目的常態,天天上演,除了題目不同之外,幾乎少有差異。NCC第二屆委員,包括主委在內,不少出身傳播學門,透過這一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擴大並增訂了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
根據新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代理商或分公司,都應該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其次,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也明訂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兒童或青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一旦認定違規,包括新聞未落實查證,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
修訂後的衛廣法也參照相關法律的規範,一旦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壞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算20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的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至於如果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時,可處新台幣20~200萬。(中廣新聞網 彭群弼報導)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