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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公佈針對銀行房貸契約的調查結果,發現其中有幾個對消費者相當不公平的條款,像是要求借款人一定要提供保證人、提前清償支付違約金、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等,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要仔細察看契約內容,也要求主管機關重新修正不公平條款,並應強制要求給予借款人至少五天的審閱期。
消費者向銀行申請房貸時經常碰到各式各樣的問題,消基會公佈一份網路問卷調查,發現八成三的問卷填答者指被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消基會認為,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之借貸時,應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另外五成九的填答者被銀行要求「提前清償違約金」,消基會認為現在金融大環境不佳,消費者願意提前償還債務,還要被銀行要求支付違約金,實在不公平。
而消基會檢視25家銀行的房貸契約,也發現像是所有銀行都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消基會表示,若業者以不法手段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依消保法第11-1條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或部分條款無效。另外16家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保管証或借款人印鑑,都視為借款人的代理人。消基會認為這也明顯違反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的精神。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認為,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對顯失公平的條款重新研討並修正。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進行借貸時務必謹慎檢視契約書,並把握五日審閱期,將合約內容看清楚才是保障消費權益的第一步。 (中廣新聞網 李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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